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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秀林与季永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3执保7号李秀林:你与被申请人季永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对被申请人季永乐的位于宁陕县城关镇广场路8号一套住房的产权进行了查封登记,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0923执保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30日结案。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