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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士民与张孔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民,张孔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423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士民,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孔玉,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陈鸿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士民诉被告张孔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孔玉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李士民及被告(反诉原告)张孔玉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士民及被告(反诉原告)张孔玉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士民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孔玉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士民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舒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