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277之四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277之四号原告: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崔志钧,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海,焦作市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官河路与浮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为485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