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7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沈超群与沈军民、沈海云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超群,彭贵珍,沈军民,沈海云,林丽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800号原告:沈超群,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恩娜,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声威,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贵珍,女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胜利,上海跃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军民,男,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沈海云,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芳,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沈超群诉被告彭贵珍、沈军民、沈海云、林丽芳共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沈超群诉被告彭贵珍、沈军民、沈海云、林丽芳共有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