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娜娜与赵淑兰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娜,赵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679号原告:李娜娜,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明,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兰,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明,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娜娜与被告赵淑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盖焱审判员高秀荣人民陪审员张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蔡嘉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