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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周厚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周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291号罪犯郑周厚,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作出(2004)赣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郑周厚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1167号、(2011)洪刑执字第3145号、(2012)洪刑执字第10015号、(2014)洪刑执字第493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二十天、一年、一年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周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郑周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周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