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光华与贵州省有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远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光华,贵州省有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远发,任学刚,张胜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062号原告:桂光华,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贵州省有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2664186。被告:文远发,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任学刚,男,1982年5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张胜旭,男,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桂光华诉被告贵州省有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远发、任学刚、张胜旭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均未能向文远发送达法律文书。本院已告知原告,其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信息不明确,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信息,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信息不明确,因此,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桂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00元,全额退还原告桂光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羽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开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