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函毓与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函毓,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0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函毓,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高新商务2层202号。法定代表人李蔚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睿,浩华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浩华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曹函毓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华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函毓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1、并无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开发商取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人民法院法院就不予受理此类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申请人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2、原审以所涉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根据当前政策,国家对“小产权房”尚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即原审判决未适用任何法律规定,判决结果也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亦违反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所属楼盘占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至本案诉讼时亦未履行相关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建设审批手续,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曹函毓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函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