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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钱宏伟、江苏海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宏伟,江苏海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895号申请执行人钱宏伟,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江苏海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我家山水龙吟坊创意商务A区2138、2168室,组织机构代码:31408688X。法定代表人王加海。钱宏伟与江苏海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4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宏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登记记录和其他财产信息。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钱宏伟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李俊执行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