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衡水奔跑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58号衡水奔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路北侧、胜利西路南侧龙熙顺景住宅区24幢商业门店03号,联系方式1383380****。法定代表人:倪丽娜。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马占锋。张来团,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39号融科林语小区2号楼2301室白旭峰,所在地山西省岢岚县岚绮镇大西街文庙巷13号马占锋,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市彭楼镇马寺行政村马寺村03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544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来团、白旭峰、马占锋在银行的存款17162.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来团白旭峰马占锋相当于1716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烟台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来团、白旭峰、马占锋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