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李延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李延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法定代表人:周士法,主任。被执行人李延溪,男,1976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与被执行人李延溪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延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延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延溪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