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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戴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正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戴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正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38号申请人成都戴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培风路80号16栋1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78267182-8。法定代表人:戴树东。被申请人成都正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清波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0922204-9。法定代表人:赵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戴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正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请人成都戴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解除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戴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正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成都戴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胡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佳 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