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申请执行黄顺利、李杨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黄顺利,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法定代表人:李俊民。被执行人:黄顺利,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北固西路。被执行人:李杨,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平安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申请执行黄顺利、李杨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唐让兵、陈雪、刘加德、唐克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4000元及截止2016年2月23日的利息、罚息共计57291.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偿还,申请人享有以遂宁市开发区北固西街8栋5号1层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有限受偿的权利;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18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72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佳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