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巧玲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刑初180号自诉人周某某,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南乐县。被告人王巧玲,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小学毕业,农民,住南乐县。自诉人周某某以被告人王巧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王巧玲已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故周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