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学忠与周元荣、王中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忠,周元荣,王中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忠,男,生于1935年5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林扒镇邱岗村。申请执行人:周元荣,女,生于1935年7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中献,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邓法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还款贰仟叁佰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成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