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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雷贵肖申请执行刘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38号申申请执行人雷贵肖,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生。被执行人刘全军,男,1984年12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贵肖与被执行人刘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