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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诚与何伟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诚,何伟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433号原告:钟诚,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何伟霞,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诚与被告何伟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诚负担。审 判 员 金陈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