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执信与被执行人郭迎昌、席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执信,郭迎昌,席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栾执信,男,1941年9月1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代理人栾武权,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郭迎昌(又名郭应昌),男,1952年1月15日生,汉族,干部,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席宝兰,女,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郭迎昌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执信与被执行人郭迎昌、席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08)子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迎昌、席宝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迎昌、席宝兰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栾执信偿还借款79400元;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07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已偿还1455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300元、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执行费1925元。2017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66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迎昌的银行储蓄存款,期限为一年。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栾武权与被执行人郭迎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郭迎昌在法院冻结的工资中,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栾执信3000元,剩余部分作为生活费留存给郭迎昌,冻结期限届满时,通过法院扣划分配;二、郭迎昌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300元、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郭迎昌银行存款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子民初字第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刘玉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宝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