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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邵燕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燕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38号罪犯邵燕斌,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1日,小学文化,甘肃省秦安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天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燕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385.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1日作出(2007)甘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判决,改判邵燕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予以核准。该犯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裁定将该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5年5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劳动。受到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三课”成绩合格。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评为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其有一定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拒绝履行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明,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评审鉴定表,狱内消费往来对账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邵燕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但其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燕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29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