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邵俭平与魏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俭平,魏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邵俭平,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魏国华,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俭平与被执行人魏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茂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文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