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31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住所地聊城市振兴东路11号。主要负责人:刘建民,行长。被申请人: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刘海洲,总经理。被申请人: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梁,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3208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秀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