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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世鹏、饶阳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鹏,饶阳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鹏,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现住河北省饶阳县。被执行人:饶阳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超,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世鹏与饶阳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饶阳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佩玲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