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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邓良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27号之一被执行人:邓良洪,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四川省自贡市自贡区。已关押在攀西监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2016)川刑终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移送执行邓良洪罚金一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