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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邱国城、龙会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国城,龙会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国城,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会贞,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蓝塘二路2号(综合楼)北座首层第一卡及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7746191H。负责人:李景泰。上诉人邱国城因与被上诉人龙会贞、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邱国城上诉称,其住所地为肇庆市××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位于肇庆市××州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或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或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费用由龙会贞负担。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邱国城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启明审 判 员  黄延丽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甘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