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镇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镇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527号原告:李镇垚,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魁,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2396M。主要负责人:陈纪葵,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李镇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镇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镇垚自愿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镇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镇垚负担。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小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