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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与盛卫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盛卫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014号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22号3-303室。法定代表人:李金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志平,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卫宏,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关于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卫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婧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