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与盛卫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盛卫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014号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22号3-303室。法定代表人:李金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志平,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卫宏,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关于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卫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南京通宇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婧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