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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邱木金、王杰平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木金,王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刑初1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木金,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家住南靖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吸毒于2006年9月被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被行政处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杰平,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南靖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15日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木金被控盗窃、被告人王杰平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3日以靖检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木金、王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邱木金先后多次在南靖县山城镇实施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6194元(币种,下同)。被告人王杰平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共计569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13日17时许,邱木金至山城镇荆江路“安迪玩具店”旁边的巷子内,将被害人卢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纵情小公主电动车(车牌号:南靖05871,车架号码:LZPTBDZ07AB01320)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500元。2、2016年11月21日20时许,邱木金至山城镇中医院门口,将被害人黄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闽E×××××,发动机号码05A395266,车辆识别代号LAAAXKGB950026201)盗走。王杰平明知该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以400元的价格向邱木金收购。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550元。3、2016年11月22日23时许,邱木金至山城镇立新巷21号被害人韩某的家门口,将韩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闽E×××××,发动机号码550××××0435,车辆识别代号LTMPCGB2655040336)盗走。王杰平明知该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以200元的价格向邱木金收购。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600元。4、2016年11月24日23时许,邱木金至山城镇杉行街中瑞财富广场旁的旧小区楼下,将被害人黄某2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电机号:16ZW483830833C)盗走。5、2016年11月28日11时许,邱木金至山城镇人民路“至尊影楼”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E5059842,车辆识别代号LTMPCHK02E5074746)盗走。王杰平明知该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向邱木金收购,双方约定交易价格750元,款项尚未支付。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544元。另查明,邱木金、王杰平分别于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向邱木金、王杰平追回被盗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并发还失主,同时向邱木金扣押作案工具二把“一字型”自制撬棍。在本院审理期间,王杰平向本院预缴案件相关款项2500元。经南靖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王杰平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木金、王杰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行驶证复印件、发票、车辆登记信息、扣押清单、领条、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09)靖刑初字第142号、(2014)靖刑初字第298号、(2015)靖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害人卢某、黄某1、韩某、黄某2、陈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邱木金、王杰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木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杰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邱木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邱木金、王杰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木金多次盗窃且有多次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王杰平能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杰平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节,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根据邱木金、王杰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木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杰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邱木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南靖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一字型”自制撬棍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欧阳剑耘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 淑 艺书 记 员 韩 婉 贞附有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一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312)?)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javascript:SLC(223984,0)?)》,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