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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潘龙国虐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龙国

案由

虐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75号罪犯潘龙国,男,1988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山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龙国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潘龙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潘龙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监狱表扬3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潘龙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潘龙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龙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