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付清申请执行黄豪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付清,黄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995号申请执行人:胡付清,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豪杰,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胡付清申请执行黄豪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豪杰未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豪杰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院(2017)豫0411民初1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