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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尚庆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尚庆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汉路189号A。法定代表人:杨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上诉人���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锝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庆风及原审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韩国城店、乐天玛(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8390号之一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锝食品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购买了上诉人生产的产品,其单方认为上诉人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案属于产品质量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产品制造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尚庆风以购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诉请主张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韩国城店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成都市双流区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杨锝食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