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德泰科技有限公司、周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丰德泰科技有限公司,周德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889号原告: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62805550R,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沈灶片区。法定代表人:夏荣群,飞扬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国贵(特别授权),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丰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德泰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福建大厦1201。法定代表人:罗XX,丰德泰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德发,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飞扬公司诉被告丰德泰公司、周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飞扬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德泰公司、周德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丰德泰科技有限公司、周德发的起诉。审 判 长 蔡树祥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人民陪审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朱丹丹书 记 员 管仁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