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栾某甲、栾某乙、栾某丙、栾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栾某甲,栾某乙,栾某丙,栾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807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志涛,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某甲,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被告:栾某乙,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栾某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栾某丁,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栾某甲、栾某乙、栾某丙、栾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耿淑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健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