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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栾某甲、栾某乙、栾某丙、栾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栾某甲,栾某乙,栾某丙,栾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807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志涛,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某甲,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被告:栾某乙,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栾某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栾某丁,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栾某甲、栾某乙、栾某丙、栾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耿淑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健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