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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道伦、温东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道伦,温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徐道伦,男,1966年8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东鹏,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徐道伦申请执行温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温东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聿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