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董玲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董玲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99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负责人张小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邢鹤晨,公司员工。被告董玲玲,女,1988年1月21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董玲玲追偿权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