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龙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法定代表人:廖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三门峡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闫明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龙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三门峡龙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股权、证券、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三门峡龙瑞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三门峡龙瑞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