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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茂林与江开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林,江开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883号原告:张茂林,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江开浪,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澳门,原告张茂林与被告江开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茂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茂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张茂林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