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茂林与江开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林,江开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883号原告:张茂林,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江开浪,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澳门,原告张茂林与被告江开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茂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茂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张茂林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