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曾富彬李慧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富彬,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20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715F。法定代表人柯真碧,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果,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曾富彬,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李慧,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璧卫生计生征决字[2016]2270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在璧山区妇幼保健院违法生育一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璧卫生计生征决字[2016]2270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28000元,合计56000元。该决定书于同年12月8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璧卫生计生催通〔2017〕227001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缴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璧卫生计生征决字[2016]2270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 丰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