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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全林与朱坤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林,朱坤章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号原告张全林,男,1970年6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身份号码:被告朱坤章,男,1957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林与被告朱坤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全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王付增人民陪审员  李松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木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