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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223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黄跃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黄跃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223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992571-2,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青,经理。被告:黄跃东,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中天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黄跃东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