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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森昆、济南尚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森昆,济南尚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刘森昆,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济南尚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88592-4),住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53号香港国际B号楼2-908室。法定代表人:周广凤,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森昆与被执行人济南尚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栋执行员  刘冰执行员  曹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