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34、1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群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群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34、141号之四申请人上海群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明亚,董事长。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杜益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群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实,在本案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查封冻结都是轮后的,对以上财产暂时不能进行处理,又未查代其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巨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