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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景礼与李东、奚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礼,李东,奚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366号原告:徐景礼,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东,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奚艳玲,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徐景礼与被告李东、奚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景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东、奚艳玲给付徐景礼借款本金40920元、利息11840元;2.诉讼费由李东、奚艳玲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7日,李东、奚艳玲在徐景礼处借款4092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如到期未给付则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东、奚艳玲地址,未能查明被告李东、奚艳玲下落,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景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徐景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钰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