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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薛文龙、马美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文龙,马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薛文龙,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美红,女,1996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城县人民法院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7)冀1025民初598号。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城县人民法院制发的(2017)冀1025民初598号,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员  陈妹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