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代某1,代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2民初1005号原告:李某1,女,1955年4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女,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李某3,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某4,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羽(系李某4女儿),女,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代某1,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代某2,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代某1、代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怀柱、被告李某3、代某2、被告李某4的委托代理人张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本市唐家花园1栋204号房屋由李某1继承。事实和理由:李某1等人的父亲李开山于2008年2月28日去世,其留有位于老市委5栋3-41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2.82平方米。后该房拆迁,李某3于2009年1月27日代表李开山与蚌埠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安置房面积为38平方米,坐落于唐家花园。拆迁还原房屋差价款由李某1支付。2013年12月20日,李某1、李某4、李秀云、李某3四人达成继承协议,李某1支付李秀云,李某4各两万元,李秀云、李某4、李某3同意该套房屋由李某1继承。后李某1向李秀云、李某4支付了约定款项。李秀云于2015年4月7日去世,代某2系其丈夫,代某1系其儿子。李某1多次办理过户手续皆未成功,故诉至法院。李某3、李某4、代某2共同辩称:同意。李某2、代某1未在答辩期内提供答辩状。李某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某3、李某4、代某2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李某2、代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该二人对李某1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李开山去世前对该套房屋未立遗嘱,也未与公民、其他组织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进行过处分,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李开山父母、配偶均已过世。因此,李开山子女对涉诉房屋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因李某4、李秀云、李某3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丧失了继承权,故涉诉房屋应由李某1与李某2继承。李某2在遗产处理前,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现李某1要求涉诉房屋由其继承,实际上剥夺了李某2的继承权,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原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思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