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林长华、史英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华,史英红,侯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564号申请执行人林长华,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史英红(又名史濂),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侯兰勇,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英红(又名史濂)、侯兰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截止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史英红(又名史濂)共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701877.88元。以偿还101万元,下欠691877.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史英红(又名史濂)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兴华东路巡防干警公寓楼东二单元8-9层(含地下室及地下车位D30号)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三次,第三次的流拍价格是951993.8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用流拍房产抵偿债务,因抵偿的房产价格高于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补齐差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英红(又名史濂)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兴华东路巡防干警公寓楼东二单元8-9层(含地下室及地下车位D30号)房产作价¥951993.8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林长华抵偿债务708877.88元,差额243115.93元由申请执行人补齐给付被执行人史英红(又名史濂),通过本院过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