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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国帮与被执行人承德锦钻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帮,承德锦钻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帮,河北省滦平县人,住西沟满族乡。被执行人:承德锦钻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聪颖,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国帮与承德锦钻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承德锦钻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纪伶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王香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