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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玉凤与焦作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凤,焦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96行初6号原告申玉凤,女,1945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张佩,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玲,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衣显,市长。委托代理人范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玉凤诉被告焦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焦作市政府)确认组织征收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玉凤诉称:2017年被告在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两岸保护性绿化带及提升区建设项目为由,违法组织实施征收其享有合法权利的土地及房屋。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确认被告组织征收其土地及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焦作市政府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组织和征收,两种行为各自独立,涉及不同的行政主体和法律关系,原告的诉求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法定条件。2、其不是适格被告。涉诉的征收行为实施者是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其没有组织征收土地和房屋,不是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原告起诉。3、其对辖区内的区政府的征迁工作采取的监督、奖惩、统计等行为,是行政指导行为,对原告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征收与拆迁是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焦作市政府并未直接参与,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被告,但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山阳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所以,原告可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玉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钢战审 判 员  任秀娥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