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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立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平(曾用名王立生,绰号王老五),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扶余市,户籍地扶余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王立平在扶余市蔡家沟镇东二十五号村,使用虚假的楼照、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做抵押,向被害人宋玉东借款,骗得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王立平在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扶余总代理张某甲的公司做推销员期间,于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12月1日,以套取现金为目的,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订购哈尔滨精制啤酒的货款人民币16661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平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2月,王立平利用其做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扶余总代理推销员身份,采取低价预订销售的方法,先后取得王某甲预定300箱啤酒款9450元、王某乙预定56箱啤酒款1888元、谷某某预定啤酒款5323元,至案发,未给付上述预定啤酒及将酒款16661元返还。2016年1月30日,王立平在扶余市蔡家沟镇东二十五号村,使用伪造的楼房产权证及已转让产权的房屋产权证和自家土地承包合同向宋玉东抵押借款60000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24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立平供述及辩解,2015年8月至12月,做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扶余总代理推销员期间,自己采取让利预订销售的方法,先后取得王某甲预定300箱啤酒款9450元、王某乙预定56箱啤酒款1888元、谷某某预定169啤酒款5323元,至案发,未给他们送酒,酒款也没给他们。2016年1月30日,通过李斌、刘某甲,使用网上伪造的楼房楼照和自家土地承包合同及王景学家民房房照,抵押向宋玉东借款60000元,约定使用三个月,利息12600元,到三个月后给付了24000元本金及利息。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主要证实王立平在做啤酒推销员期间,低价向其预定销售300箱啤酒,价款9450元,后来没有给送酒,钱也没给,人也找不到了。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主要证实王立平在做啤酒推销员期间,先后低价向其预定销售56箱啤酒,价款1888元,后来没有给送酒,钱也没给,也找不到人了。4、被害人谷某某陈述,主要证实王立平在做啤酒推销员期间,低价向其预定销售200箱啤酒,差169箱没送货,价款5323元,后来没有给送酒,钱也没给。5、被害人宋玉东陈述,主要证实2016年1月30日,通过其朋友刘某乙、刘某甲借给王立平、王景学、齐元娟60000元钱,用三个月利息12600元,条上写的72600元,用一个楼照、一个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抵押的,到三个月没还上,之后给了20000元利息,后来通过刘某甲又给个4000元,也是利息。一直到7个月时,联系不上王立平,一打听抵押的都是假的,才知道被骗了。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王立平于2012年10月14日至2015年12月10日在其扶余市道西三副食百威英博哈尔冰啤酒扶余总代理处任推销员,这期间没经过准许私自预售哈尔滨精制啤酒,价格还低于促销价每箱37.50元。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都是其家客户,王立平低价让他们押酒,他们图便宜就被骗了。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王立平在扶余市道西三副食往乡下送啤酒,其负责装卸,王立平因为送酒的事被张厂长辞退了。8、证人腾某某证言,2016年2、3月份,王立平在其家38元一箱进啤酒,多少钱销售、卖给谁了不清楚。9、证人刘某乙证实,主要证实2016年1月30日,通过刘某甲介绍帮王立平在扶余市蔡家沟镇东二十五号村宋玉东处借款60000元,用楼照、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抵押使用期限三个月,利息12600元。到期没给上,后给了24000元,之后联系不到王立平,一查抵押的东西都是假的。10、证人刘某甲证言,主要证实通过李某乙认识王立平,经刘某乙帮王立平在宋玉东处用楼照、房照和土地证抵押借款60000元。到期给了24000元。11、证人李某乙证言,主要证实王立平通过他及刘某乙、刘某甲在宋玉东手抬了60000元钱。12、证人张某乙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1月30日宋玉东找其帮写了一份72600元的抵押借款协议,其中利息是12600元。13、证人崔某某证言,主要证实其在扶余市鸿宇家园A1栋1单元701室阁楼租住给了王立平。14、证人吴某某证言,主要证实王立平之前向其借款4万元,用扶余市鸿宇家园A1栋1单元701室阁楼顶账了,后来租出去了,之后发现楼房不是王立平的,王立平媳妇就把4万元给了。15、证人马某某证言,主要证实通过其王立平在吴某某处借款4万元,后来还不上钱就把租来的鸿宇家园阁楼顶债了,事发后把阁楼退回去了,4万元钱也给了。16、证人李某丙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9月在吴某某手租了鸿宇家园阁楼一处,后来因为楼不是吴某某的,又和房主崔某某签的租房合同。17、证人王某丙证言,主要证实其弟王立平原来叫王立生,他在村里耕地与其更换后转包给尚某某了,转包到承包期结束。18、证人尚某某证言,主要证实通过王某丙承包了耕地,期限至承包期结束。19、证人李某丁证言,主要证实系扶余市新源镇团山村会计,约2014年12月份,给村民王立平(王立生)补办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20、证人徐某某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5月22日购买了王景学家的民房。21、提取笔录及收条,证实记载王立平预定销售给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啤酒及价格,合计人民币16661元。22、提取笔录及欠条协议书、用于抵押的楼房产权证、王景学民房产权证、王立平土地承包合同,楼房买卖协议及协议书,主要记载宋玉东借给王立平、王景学、齐元娟人民币72600元,借期三个月,以楼房、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抵押。以买卖方式签署楼房、民房买卖协议,实际用于抵押借款。23、提取笔录及产权证明、房契文约,证明王景学民房住宅一处,于2015年5月24日已出售给徐某某。24、提取笔录及鸿宇家园阁楼认购书、房屋租赁合同,主要证实鸿宇家园A1栋1单元701室阁楼认购合同及租赁给王立平使用。25、提取笔录及土地转让协议书两份,证实记载王立平将自家耕地转让给王某丙经营,王某丙将自家耕地转包给尚某某经营。26、王立平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捕经过,证实王立平自然人身份信息,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2016年9月5日晚7时许,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王立平供述的基本过程、情节与被害人等的陈述基本吻合,有相关证人证言印证,有提取笔录及收条、欠条协议书、物权产权证明文书、权利流转协议书等书证客观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关联,能够相互印证。故上述证据证明的被告人王立平利用职务身份,私自低价倾销收取订购货款的行为事实,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已转让权属的产权证明、已转包给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的行为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平低价预售啤酒收取被害人王某甲等人订购货款人民币16661元,随后拒不履行义务隐匿;被告人王立平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已转移权属的产权证明及已转让他人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向被害人宋玉东借款人民币60000元。上述行为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立平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前归还的人民币24000元,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减除。被告人王立平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立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立平非法所得人民币52661元,责令予以退还给各被害人(其中宋玉东36000元、王某甲9450元、王某乙1888元、谷某某53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审判长  吕秀贤审判员  卢 欣审判员  于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