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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慧慧、雷新仓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梦凯,雷慧慧,雷新仓,段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557号自诉人呼梦凯,男。被告人雷慧慧,女。被告人雷新仓,男。被告人段保芬,女。自诉人呼梦凯以被告人雷慧慧、雷新仓、段保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雷慧慧、雷新仓、段保芬的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呼梦凯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雷慧慧、雷新仓、段保芬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呼梦凯撤回对被告人雷慧慧、雷新仓、段保芬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