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慧慧、雷新仓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梦凯,雷慧慧,雷新仓,段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557号自诉人呼梦凯,男。被告人雷慧慧,女。被告人雷新仓,男。被告人段保芬,女。自诉人呼梦凯以被告人雷慧慧、雷新仓、段保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雷慧慧、雷新仓、段保芬的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呼梦凯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雷慧慧、雷新仓、段保芬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呼梦凯撤回对被告人雷慧慧、雷新仓、段保芬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