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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朱秀玲、魏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朱秀玲,魏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697号原告:李爱华,女,生于1938年11月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秀玲,女,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佳,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凯,男,生于1968年12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华与被告朱秀玲、魏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秀玲、魏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秀玲、魏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华撤回对被告朱秀玲、魏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审判员  娄王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会倩